为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关于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的指导意见》(中矿大研字[2009]8号)精神和我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担负起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2. 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且主持在研的厅级以上课题或作为在研的省部级以上课题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名)的教师,也可担任硕士生导师。
4.有明确而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3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较高级别的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或有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所撰写中文论文的正文字数每篇须4000千字以上,外文论文的正文字数每篇须3000千字以上,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为10万字以上。
6.治学严谨,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为研究生开设专业必修课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的选修课。
1.初次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只能在一个硕士点招生;其他导师原则上最多可在二个硕士点招生。
2.至招生当年6月30日年龄满57岁的导师,不再继续招收新的研究生。
3.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人数上限为平均数加一,但最多不超过5人。
4.硕士研究生导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停止或取消导师资格:
③研究生论文被省主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导师,将被停止招生一年。